4.9.1为加强对我校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权威性,严格执行科研工作的安全保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4.9.2 本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产权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黑龙江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4.9.3 在省、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校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的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2.组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习有关科学技术秘密的法律法规;
3.按规定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审查或审批学校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技术表演会等其他形式的科技活动的参展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4.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学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等。
4.9.4 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并按逐级负责制实施具体管理。
1.各学院、研究所(基地重点实验室中心)、教研室或课题组的保密工作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并同时对院、所的保密责任人负责。院、所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
2.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保密课题,保密责任由导师负责,导师则对课题组、教研室或院所的保密责任人负责。
3.学校的科研保密工作由科技处主管,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科研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具体管理。
4.9.5科研管理保密的主要内容:
1.科研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含有专利成分的科研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专利的内容。
2.国际合作项目、相关成果需上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上报审核,项目主持人才能为相关提交项目设立方办理结题手续。
3.凡涉及有外籍专家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人应注意相关交流内容的保密工作。
4.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确定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实施管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凡在保密期限内需变更密级(提前解除密级、降密、升密或延期)的,都应按原确定密级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5.不得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属于保密项目的核心内容。凡准备利用上述宣传工具宣传保密项目的网络稿件、资料、胶片等,需交学校科技处、宣传部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6.属于保密的科研成果项目,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办理有关保密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对外技术出口,应按技术出口的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按规定申请发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并向省保密局申请办理《出境许可证》。
7.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须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保密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申请专利。
8.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秘密:
(1)进行公开的科学研究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3)进行公开的科研成果展、科学技术展、技术表演等活动。
9.涉及境外的相关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调研资料等按照《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对外科学研究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研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研究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10.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保密课题研究,其论文不能作非密处理的,要向科技处和校保密委员会申请内部答辩,并在论文首页上方标注密级及编号,答辩后论文全部收回。其它有关保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11.学校科研人员个人信息、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不得随意向个人、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
12.所有保密科研资料,均由专人保管,并按保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4.9.6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