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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赵婉宏发布时间:2023-07-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总资助金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标准按照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选当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学院审核,学校审核产生的原则,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

(二)各班级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三)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民主评议情况,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学生处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拟资助材料,学校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审会议,提出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并追回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有赌博、吸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者;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奢侈浪费者

(四)退学者;

(五)评选当年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为增强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学校、社会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农垦校发〔2019136号)同时废止。